刘红宝律师亲办案例
因相邻关系造成财产损害需赔偿
来源:刘红宝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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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豫法民提字第028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红宝,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某某因相邻关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260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某某及其代理人刘某某、刘某,被申请人董某某及其代理人刘红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12月11日董某某向封丘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06年8月王某某在老鞋厂院建房,由于王某某未采取预防捎施,且地基下挖数米,致使周围几家居民的房屋地基下沉,造成房屋裂陷。共造成其6间房屋出现断裂下沉现象,现已不能居住,经多次与王某某协商未果,要求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损失80000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王某某答辩称:董某某要求赔偿财产损失违背诚信原则和合同约定,于法不能成立。依照董某某的要求,双方在县国土局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达成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应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王某某的地基与董某某地基邻界交错17厘米,没有直接相连,根本不是造成董某某房屋受损的因素,更不是根源。该房屋裂缝是在1991年建房时因后墙直接建到其土地使用权证的边缘,南北与其房屋交错,相邻的55公分还是王某某的土地使用证范围,未留分亳滴水,东西山墙在建筑时与东邻陈松堂家有矛盾也没有打地基,其房屋地基属于偏基,在王某某的房屋尚未动工时董某某的房屋后山墙已出现裂缝。董某某的房屋建成至今是毛墙,因实际砌筑砂浆强度较低,手捻可碎,年久未釆取任何措施,同时该山墙和东邻之间有一宽约15厘米的狭长风道,该风道中多年来堆积砖头杂物,且该房屋地势为西高东低,造成多年来积水直接侵袭该房,故董某某的要求应予驳回。

封丘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董某某二层楼房于1991年建成,该房屋主体为白灰砂浆砖砌体,内墙面是混合砂浆造面,后外墙部分水泥砂浆,部分混合砂浆造面。该房屋长6m,宽3m,高3.1m。王某某楼房于2006年2月开始建造,年底建成。位置在董某某北侧偏东,相邻墙基本平行,两座房屋间距约为55cm。王某某在建房时双方发生争议,2006年10月18日经封丘县国土资源局解决,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刘某某在封丘县城西大街有宅基一处,南邻董某某宅基。2、董某某北屋有滴水11公分,11公分以南归董某某,11公分以北归刘某某使用,相互不得侵权。3、以后董某某拆老房建新房时,如刘某某房屋出现任何问题,董某某不负任何责任。以后董某某房屋出现问题,刘某某不负任何责任,以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4、本协议口说无凭,立字为证,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006年12月11日董某某以自己房屋裂缝为由起诉,要求王某某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8万元。一审依据董某某的申请,于2007年4月23日委托河南顺成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该房屋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结论为:该房屋裂缝的主要原因是相邻多层建筑物地基发生较大压缩性变形;此变形引起该房屋地基二次变形,导致该房屋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形成裂缝。而次要原因为该房屋的砌筑砂浆强度较低造成的。该标的在评估基准日评估价格为31808元。双方对鉴定结果都提出异议,2007年8月20日王某某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因其他原因未重新委托鉴定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董某某的房屋建于1991年,王某某房屋2006年底建成,经鉴定结论为董某某房屋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相邻多层建筑地基发生较大压缩变形,此变形引起该房屋地基二次变形,导致该房屋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形成裂缝,而次要原因为该房屋的砌筑砂浆强度较低造成的。双方在2006年10月18日达成的协议,房屋损害互不赔偿,应属无效,且裂缝在达成协议之前已发生。经鉴定董某某房屋裂缝与王某某建房有因果关系,王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董某某要求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董某某要求赔偿数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判决:1、王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董某某房屋经济损失22265.6元。2、驳回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王某某承担245元,董某某承担1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其与董某某房屋地基临界交错17cm,不可能是造成董某某房屋地基下沉的原因r且董某某的房屋裂缝是建筑质量差加之自然损害所致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故董某某的房屋裂缝与王某某建房无因果关系。而原判认定董某某房屋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相邻多层建筑物地基发生较大压缩变形引起该房屋地基二次变形,导致该房屋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形成裂缝欠妥。2、在其盖房前,董某某要求县国土局见证双方签订协议,于是2006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以后双方拆老房建新房时,若一方房屋出现任何问题,另一方不负任何责任,且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该协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而一审判决认定该协议无效欠妥。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董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董某某因财产受到损害要求王某某赔偿,经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结论为董某某的房屋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相邻多层建筑地基发生较大压缩变形,此变形引起该房屋地基二次变形,导致该房屋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形成裂缝,次要原因为该房屋的砌筑砂浆强度较低造成的,故王某某对董某某房屋裂缝造成的损失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上诉称双方在县土地局见证下签订的双方以后拆老房建新房时无论哪一方房屋出现问题均互不负责任的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应驳回董某某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认为,因本案董某某财产遭受实际损害已成既定事实,且王某某也无有效证据来否认双方签订协议之时房屋裂缝就已发生,且双方所签协议内容中“以后房屋出现任何问题”的含义不明确,故对王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5元由王某某承担。

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董某某的请求不能成立。两家房屋地基邻界交错17厘米,并未直接相邻,不可能成为董某某房屋地基下沉的根源。原审判决认定董某某房屋产生裂缝的主要原因是相邻多层建筑物地基发生较大压缩变形引起该房屋地基二次变形,导致该房屋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形成裂缝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协议无效错误。双方于2006年10月18日签订的协议充分体现了双方尊重各自的宅基地的自主权和使用权。在签订协议时,董某某明知王某某的楼房正在施工建设中,但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该协议应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3、董某某家的房屋裂缝是因自然损害等因素造成的。董某某房屋质量极差,年久失修,其损害与王素清家房屋无任何关系。即使有关系,因双方有约在先,应互不赔偿。董某某的损失应当自负。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

董某某辩称: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其房屋已发生裂缝,双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对协议签订前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仅约定了对协议签订后房屋发生问题不予赔偿。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请求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另查明,1、2006年10月27日董某某曾以侵权为由起诉刘某某(王某某的丈夫),因土地使用证中的土地使用者为王某某,王某某以董某某起诉刘某某属主体错误,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后董某某以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准许董某某撤回起诉裁定。2006年12月11日董某某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起诉王某某。2、封丘县土地局执法大队干部石克志、王建方均证明,因王某某、刘某某夫妇在老鞋厂院内建澡堂、修锅炉房,因宅基使用纠纷到现场给董某某、王某某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3、因王某某建房还引起其他相邻的房屋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鉴定结论,董某某房屋产生裂缝的主要原因是相邻多层建筑物地基发生较大压缩变形,此变形引起该房屋地基二次变形,导致该房屋基础出现不均匀沉降形成裂缝。结合王某某的邻居中,不止董某某一家房屋受损,故王某某应对董某某房屋裂缝造成的损失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因王某某与董某某双方所签协议中“以后房屋出现任何问题”的含义不明确,故王某某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王某某因建房给董某某房屋造成损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爱玲审判员:牛建华代理审判员:王宏宇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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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红宝
  • 执业律所: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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